残奥聋奥项目游泳
项目介绍
残疾人游泳运动是专门针对残障人士开展的一项体育运动,旨在帮助参与者促进健康,达到健身、康复的目的。同时在自身能力和心理需求下,不断精进运动技能,挑战自我,参与体育竞技,迈向更快、更高、更强。
残疾人游泳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一项非常好的康复手段,游泳在残障士兵的身体和精神疗愈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因此开始受到各国的广泛认识和接受。
1960年在罗马首次在奥运会结束两周后举行了残奥会。残疾人游泳项目作为当时的八个残奥会比赛项目之一,正式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在其后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起来。
所有在肢体、视力、智力,或听力方面存在障碍的运动员,在完成游泳比赛赛前分级并达到最低参赛级别标准后,获得参加残疾人游泳比赛的资格。
残疾人运动员的残障种类和程度不同,运动员的身体功能也不尽相同。为保证公平竞赛,使身体功能相同或相近的运动员在同一级别竞技,赛前分级是开展竞赛的第一步。
分级后,每一名残疾人游泳运动员通常获得三个运动级别。这些级别由字母(S\SB\SM)和数字(1-15)组成,其中字母代表比赛项目,数字代表运动员的残障类别和参赛级别。如S是自由泳、仰泳和蝶泳比赛项目,SB是蛙泳项目,SM是混合泳项目。数字1-10为肢体残障运动员的运动级别,11-13为视力障碍运动员的运动级别。数字越小,代表运动员在相应的残障类别中残障程度越重。14是智力障碍运动员的运动级别,15是听力障碍运动员的运动级别。
场地与器材
残疾人游泳比赛场地规格同标准游泳比赛场地。但在游泳池及配套设施上应充分考虑肢体残障、视障、听障等类型参赛运动员的身体特点,配备无障碍通道和相关辅助设备,保障残障运动员安全、便利、无障碍地参加所有比赛活动,包括进出比赛场馆、更衣、热身、检录、比赛上下场、进行兴奋剂检查以及参加颁奖仪式和观赛等。比如,搭设平台;铺设坡道;在游泳池,包括热身池,四周2米以内,铺设防滑垫或防滑设施;适当拓宽通道;增加扶手等。
特殊比赛辅助器材:残障运动员参加游泳比赛,在泳装、泳帽、泳镜等方面的基本规则要求与我们通常的游泳比赛相同。但由于残障运动员身体条件的限制,使得运动员在比赛中可能会需要借助辅助人员和辅助器材才能完成比赛。而且不同类型的残障运动员,需要的辅助器材不同。如肢体残障运动员,可能需要使用毛巾、绳带等器材辅助出发;视障运动员可能需要提示员通过提示棒提示其即将转身或到达终点;听障运动员则需要观察出发闪光灯或手旗等出发辅助设备来准确完成出发过程。
此外,重度视障运动员还必须按要求佩戴不透光黑色泳镜参加比赛。
比赛规则
世界残奥游泳运动委员会(WPS)在世界泳联(WA)《游泳规则》的每项条款(一级规则)下,针对残障运动员特点,增添了二级规则,补充说明、细化了一级规则的相关内容,制定出了适合残障运动员身体条件的《WPS游泳规则》。
因此,残疾人游泳比赛基本技术规则同《WA游泳规则》,但每条规则又有针对运动员不同残障状况衍生出来的特殊规则规定。以下为部分介绍。
1、出发
(1)除仰泳项目和混合泳接力项目第一棒必须从水中出发外,运动员可以选择从出发台上、出发台旁或水下出发。并可选择以站姿或坐姿出发。
(2)无法按要求完成出发动作的运动员,可以借助辅助人员和/或辅助器材完成出发。
2、蛙泳
(1)手臂动作规则要求:双臂必须同时划动,双手同时前伸触壁。
当运动员双臂有功能但前伸不等长时,按照蛙泳技术动作规则要求,双臂也须同时划动。在转身或到达终点时,双臂必须同时做出前伸触壁动作,手健在则以手触壁,手缺失则以较长手臂臂端触壁。当较长手臂触壁后,短臂方可落下。
当运动员双臂缺失或上举高度不超过头部时,可用头部、肩膀、双短肢同时或较长臂端触壁。
(2)腿部动作规则要求:双腿动作同时,蹬腿过程中双脚必须外翻。
当运动员双腿有功能但不等长时,双腿必须同时做蛙泳腿动作;当双腿无功能时,可以在游进中拖带双腿;当一条腿无功能或者缺失,则全功能腿必须按照规则要求完成蛙泳腿动作。脚部因功能障碍无法外翻的运动员,蹬腿过程中可以不外翻。
3、蝶泳
蝶泳项目规则要求运动员双臂、双腿动作必须同时进行,不得出现不同步或交替动作。特殊规则要求与蛙泳项目类似。
4、混合泳
对于残障程度较重的运动员(SM1-4),混合泳只包括自由泳、仰泳、蛙泳三个泳式。
5、接力项目
将4名参赛运动员的级别相加,分别设置总分20分、34分、49分等接力项目,以及S14接力项目和S15接力项目。
6、智力障碍(S14)
运动员和听力障碍(S15)运动员参加比赛时,无特殊技术规则规定。技术规则要求同《WA游泳规则》
特奥游泳
项目介绍
1968年首届世界夏季特奥运动会上游泳成为正式的比赛项目。特奥游泳比赛规则是以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的游泳比赛规则为基础,并根据特奥运动员的运动生理特征而制定的。
比赛规则
特奥游泳比赛按照特奥运动员性别、年龄进行分组,每组按照特奥运动员的预报成绩或预赛成绩分成若干个不同能力的竞赛组别进行决赛,每组不超过8人(队)。
项目设置及规则的特殊要求:
1、特奥游泳比赛项目分为蝶泳、仰泳、蛙泳和自由泳四种泳姿。项目的设立与健全人游泳比赛项目的设立基本相同,并增设了适合低能力特奥运动员参加的比赛项目以及融合运动比赛项目。
特奥游泳低能力比赛项目包括:25米自由泳、25米仰泳、15米水中行走、15米、25米漂浮赛、10米辅助游、15米无辅助游等短距离比赛项目。
融合运动比赛项目包括:4×25米、4×50米、4×100米自由泳,混合泳接力赛及4×200米自由泳接力赛。每支接力队应包含两名特奥运动员和两名伙伴(健全人,下同),运动员可按任何次序进行比赛。
2、被诊断有寰枢椎不稳定的唐氏综合症的特奥运动员不得参加蝶泳比赛,比赛开始时不得以前跃式入水(即不得头先入水)。
场地、设备的特殊要求:
1、特奥游泳比赛场地与残奥游泳比赛场地基本相同,采用50米标准泳池。
2、漂浮比赛时,漂浮装备必须能包裹住身体,不得使用脚蹼、游泳圈或裹住双臂的漂浮装备。
3、15米水中行走比赛的泳池深度不应超过1米,使特奥运动员始终保持至少一只脚接触池底。